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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厅将原“六条禁令”修订为“八条禁令”
近日,江西省交通厅党委将原 “六条禁令”修订为“八条禁令”。其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严禁违规插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违规插手工程(设计)分包和设备材料采购;
第二,严禁在工程设计变更、计量支付和索赔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价;
第三,严禁本人及配偶、子女、亲属、司机参与自己管辖范围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严禁运政人员从事或参与行业管理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第五,严禁执法人员乱罚款、乱收费、吃拿卡要;
第六,严禁违反规定兼职取酬;
第七,严禁私设“小金库”、养“黑车”;
第八,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收受或馈赠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违反上述“八条禁令”之一的,就地免职或调离岗位,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恶劣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对违反上述禁令,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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