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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等级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暂行标准
[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15 ] 【字体: 字体颜色

江西省高等级公路路产损失

赔偿收费暂行标准

 

为了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统一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和省政府关于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理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一、赔偿范围

1、除公路养护部门因改建和养护需要外,凡因其他原因,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造成损()坏的,由高等级公路管理部门按其管辖范围,向有关当事人收取路产损失赔偿费。

2、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收取赔()偿费。

(1)因埋设电缆,设置电杆、变电设备及其类似设施;

(2)燃油料、化学物品污染路面及其类似情况;

(3)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交叉道口、水渠、采矿、取石及其他工程而挖掘公路、公路用地;

(4)砍伐、损坏公路行道树和花草;

(5)超重车辆行驶公路;

(6)拆散、拆除、污染、毁坏公路标线、标志、碑牌、防护、隔离、监控、通讯、养护、服务及其他附属设施;

(7)其他原因损坏公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3、高等级公路管理部门在办理申请超限运输、挖掘等路政许可证事宜时,可向申请人收取证照工本费。

4、凡路产发生被损时,高等级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路产损失程度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路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高等级公路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5、当事人应在高等级公路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及其具有给付性的法律文书生效后二十天内,缴纳赔偿费。二十天后,每逾期缴纳一天,按赔偿费的5%交纳滞纳金。对逾期拒不缴纳赔偿费的,由高等级公路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高等级公路管理人员实行挂牌服务,如有违反本暂行标准,滥收乱罚,徇私舞弊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7、本收费标准所指“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8、本收费标准,自办理“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执行,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款收据,主要用于路产设备损失的修复。

二、赔偿费收费标准:

 

 

 

高等级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标准

类别

项目

单位

赔偿标准(元)

备注

公共设施

标线

反光道钉

25

 

反光标线

延米

15

 

标志

单立柱式类型标志

15003000

 

双立柱式类型标志

500012000

 

悬式标志

450010000

 

门式标志

23000

 

路面

损坏腐蚀混凝土路面

平方米

150

面积按长度×(损坏宽度+0.5米)计

损坏沥青路面

平方米

140

 

损坏路肩、污染路面

平方米

40

 

损坏路基

平方米

80

 

防护设施

损坏片石边沟

80

 

片石挡土墙

立方米

120

 

取土、挖沙、开石

立方米

20

 

分隔路缘石

立方米

50

 

波形钢护栏

800

 

钢护栏I型柱

400

 

电焊网隔离栅

80

 

刺丝式隔离栅

50

 

大、中桥及主线上下穿立交桥防护栏及隔离栅

700

 

轮廓标

15

 

轮廓柱

60

 

收费亭

收费亭

13000

 

其他

毁坏(人工)草皮

平方米

20

 

落叶乔木

60250

 

常绿乔木

60350

 

灌木

50100

 

倾倒垃圾

立方米

30

 

行车道橡胶伸缩板

延米

800

 

12#镀锌丝

公斤

6

 

超重车辆补偿费

每超重

全程运价3

单车单轴重超过10(含10)吨和车货总质量超过45(含45)吨的车辆,超重不足1吨免收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5

 

利用公路许可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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