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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赣计收费字[2002]555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报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收取赔(补)偿费的函》(赣交财审字[2002]10号)收悉。根据交通部《关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2年第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设置超限运输检测站的函》(赣府厅字[2001]163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价格认证中心测算,经研究,同意你厅在省政府规定的国、省道设置17个超限运输检测站,对造成公路损害的超限运输车辆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一、超限运输车辆范围。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吨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吨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吨;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吨;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吨;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吨;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裁质量12吨;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吨;
二、超限运输车辆赔(补)偿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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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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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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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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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补)偿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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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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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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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限高、限长、限宽规定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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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车·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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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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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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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车货总质量规定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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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吨·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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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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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超过部分
的吨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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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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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车辆轴载质量规定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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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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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述收费标准不含为特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安全所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道、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费用。
(二)超过上述两项以上规定值的,按其中择高一项赔(补)偿费收取。
(二)收取超限运输赔(补)偿后,不再另行收取超限运输通行证工本费等。
(三)严禁逢车必检以及对未超过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三条第(四)、(五)项限值标准的车辆收取赔(补)偿费。
三、上述收费自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执行,收取超限运输车辆赔(补)偿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超限运输车辆赌(补)偿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解缴省财政专户,支出由省财政厅审批,专项安排用于公路路产损坏的修复,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200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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